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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宣布时间:2019年05月28日

 �。ǎ保梗福茨辏乖拢玻叭盏诹烊嗣翊泶蠡岢N裎被岬谄叽渭嵬ü∑揪荩保梗梗改辏丛拢玻谷盏诰沤烊嗣翊泶蠡岢N裎被岬诙渭帷豆赜谛薷摹粗谢嗣窆埠凸址ā档木龆ā沸拚� 凭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集会《关于修改部分执法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ぁ⑴嘤秃侠砝蒙肿试�,加速领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理气候、改善情况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治理运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执法划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挂号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分,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挂号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正当权益,受执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森林分为以下五类:

 �。ㄒ唬┓阑ち郑阂苑阑の饕康牡纳帧⒘帜竞凸嗄敬�,包括水源修养林,水土坚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ǘ┯貌牧郑阂陨静奈饕康牡纳趾土帜�,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ㄈ┚昧郑阂陨�,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ㄋ模┬教苛郑阂陨剂衔饕康牡牧帜�;

 �。ㄎ澹┨刂钟猛玖郑阂怨馈⑶榭霰;ぁ⒖蒲笛榈任饕康牡纳趾土帜�,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情况�;ち帧⒕拔锪�,名胜奇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で纳�。

  第五条 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目标。

  第六条 国家勉励林业科学研究,推广林业先进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 国家�;ち峙┑恼比ㄒ�,依法减轻林农的担负,禁止向林农违法收费、�?�,禁止向林农进行摊派和强制集资。

  国家�;こ邪炝值募搴透鋈说恼比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正当权益。

  第八条 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ば圆椒ィ�

 �。ㄒ唬┒陨质敌邢薅畈煞�,勉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笼罩面积;

 �。ǘ┢揪莨液偷胤饺嗣裾泄鼗�,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帮助或者恒久贷款;

 �。ㄈ┨岢静淖酆侠煤徒谠际褂媚静�,勉励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

 �。ㄋ模┱魇沼址�,专门用于造林育林;

 �。ㄎ澹┟禾俊⒃熘降炔糠�,凭据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命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

 �。┙⒘忠祷鹬贫�。

  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赔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ず椭卫�。森林生态效益赔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步伐由国务院划定。

  第九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林业生产建设,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划定,在森林开发、木材分派和林业基金使用方面,给予比一般地区更多的自主权和经济利益。

  第十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分主管全国林业事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分,主管外地区的林业事情。乡级人民政府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卖力林业事情。

  第十一条 植树造林、�;ど�,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运动。

  第十二条 在植树造林、�;ど帧⑸种卫硪约傲忠悼蒲а芯康确矫娼峁灾牡ノ换蛘吒鋈�,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森林经营治理

  第十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分依照本规则定,对森林资源的�;ぁ⒗谩⒏�,实行治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分卖力组织森林资源清查,建立资源档案制度,掌握资源变革情况。

  第十五条 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相助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相助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ㄒ唬┯貌牧帧⒕昧帧⑿教苛�;

 �。ǘ┯貌牧帧⒕昧帧⑿教苛值牧值厥褂萌�;

 �。ㄈ┯貌牧帧⒕昧帧⑿教苛值牟煞ゼ5亍⒒鹕占5氐牧值厥褂萌�;

 �。ㄋ模┕裨夯ǖ钠渌帧⒘帜竞推渌值厥褂萌�。

  依照前款划定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相助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相助条件的,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同时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本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划定。

  除本条第一款划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具体步伐由国务院划定。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业久远计划。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で�,应当凭据林业久远计划,体例森林经营计划,报上级主管部分批准后实行。

  林业主管部分应当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有的农场、牧场、工矿企业等单位体例森林经营计划。

  第十七条 单位之间爆发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爆发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外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第十八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分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治理的执法、行政规则治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划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分依照有关划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收、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分应当按期催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分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增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三章 森林�;�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分建立护林组织,卖力护林事情;凭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林区增加护林设施,增强森林�;�;催促有林的和林区的下层单位,订立护林条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

  护林员可以由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委任�;ち衷钡闹饕霸鹗牵貉不ど�,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对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护林员有权要求外地有关部分处理。

  第二十条 依照国家有关划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卖力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は角诘纳肿试�,并可以依照本规则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分授权的规模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划定的行政处分权。

  武装森林警察步队执行国家付与的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任务。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事情:

 �。ㄒ唬┗ㄉ址阑鹌�,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

 �。ǘ┰诹智柚梅阑鹕枋�;

 �。ㄈ┍⑸只鹪�,必须立即组织外地军民和有关部分扑救;

 �。ㄋ模┮蚱司壬只鹪指荷恕⒅虏小⑽�,国家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凭据国务院有关主管部分的划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担负的,由外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第二十二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分卖力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事情。

  林业主管部分卖力划定林木种苗的检疫工具,划定疫区和�;で�,对林木种苗进行检疫。

  第二十三条 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

  进入森林和森林边沿地区的人员,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为林业效劳的标记。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差别自然地带的典范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滋生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区和具有特殊�;ぜ壑档钠渌烊涣智�,划定自然�;で�,增强�;ぶ卫�。

  自然�;で闹卫聿椒�,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分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对自然�;で酝獾恼涔笫髂竞土智诰哂刑厥饧壑档闹参镒试�,应当认真�;�;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分批准,不得采伐和收罗。

  第二十五条 林区内列为国家�;さ囊吧�,禁止猎捕;因特殊需要猎捕的,凭据国家有关规则治理。

  第四章 植树造林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计划,因地制宜地确定外地区提高森林笼罩率的斗争目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计划确定的任务。

  宜林荒山荒地,属于国家所有的,由林业主管部分和其他主管部分组织造林;属于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组织造林。

  铁路公路两旁、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周围,由各有关主管单位因地制宜地组织造林;工矿区,机关、学校用地,步队营区以及农场、牧场、渔场经营地区,由各该单位卖力造林。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造林。

  第二十七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步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凭据国家划定支配林木收益。

  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

  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衡宇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承包条约另有划定的,凭据承包条约的划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必须封山育林的地方,由外地人民政府组织封山育林。

  第五章 森林采伐

  第二十九条 国家凭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分汇总,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十条 国家制定统一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凌驾批准的年采伐限额。计划治理的规模由国务院划定。

  第三十一条 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列划定:

 �。ㄒ唬┏墒斓挠貌牧钟Φ逼揪莶畋鹎榭�,划分接纳择伐、皆伐和渐伐方法,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确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ǘ┓阑ち趾吞刂钟猛玖种械墓懒帧⒛甘髁帧⑶榭霰;ち帧⒕拔锪�,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ㄈ┨刂钟猛玖种械拿て婕:透锩湍畹氐牧帜尽⒆匀槐;で纳�,严禁采伐。

  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划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步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分依照有关划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分依照有关划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分依照有关划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分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划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划定。

  第三十三条 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分,不得凌驾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伐区视察设计文件。其他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有关采伐的目的、所在、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法和更新步伐等内容的文件。

  对伐区作业不切合划定的单位,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分有权收缴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

  第三十五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凭据采伐许可证划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第三十六条 林区木材的经营和监督治理步伐,由国务院另行划定。

  第三十七条 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分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挑唆的木材除外。

  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凭据许可证的划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分应当发给运输证件。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卖力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分发给的挑唆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

  第三十八条 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的名录和年度限制出口总量,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分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出口前款划定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的,必须经出口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分审核,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分批准,海关凭国务院林业主管部分的批准文件放行。进出口的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属于中国加入的国际条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物种的,并必须向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治理机构申请治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并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放行。

  第六章 执法责任

  第三十九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分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分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切合国家有关划定的,由林业主管部分代为补种,所需用度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则定,不法采伐、毁幻魅珍贵树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则定,凌驾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逾越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分责令纠正,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关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分未予纠正的,国务院林业主管部分可以直接处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则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分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在林区不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则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运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破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破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破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违反本规则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破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破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切合国家有关划定的,由林业主管部分代为补种,所需用度由违法者支付。

  第四十五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凭据划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分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林业主管部分处以�?�,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从事森林资源�;ぁ⒘忠导喽街卫硎虑榈牧忠抵鞴懿糠值氖虑槿嗽焙推渌一氐挠泄厥虑槿嗽崩挠弥叭ā⑼婧鲋笆亍⑨咚轿璞�,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组成犯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分凭据本法制定实施步伐,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四十八条 民族自治地方不可全部适用本规则定的,自治机关可以凭据本法的原则,结合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制定变通或者增补划定,依照法定程序报省、自治区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第四十九条 本法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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