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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情况影响评价法
宣布时间:2019年05月28日

(1986年3月19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集会通过 1986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宣布 凭据1996年8月29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集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凭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集会《关于修改部分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的挂号和开采的审批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四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五章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

  第六章 执法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生长矿业,增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 ;な虑�,包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目今和久远的需要,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本法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统领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 。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差别而改变 。

  国家包管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增强矿产资源的� ;な虑� 。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划分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治理挂号 ;可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规模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国家� ;ぬ娇笕ê筒煽笕ú皇芮址�,包管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事情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切合划定的资质条件 。

  第四条 国家包管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正当权益 。

  国有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 。国家包管国有矿业经济的牢固和生长 。

  第五条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 ;可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用度,可以凭据差别情况划定予以减缴、免缴 。具体步伐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划定 。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凭据国家有关划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赔偿费 。

  第六条 除按下列划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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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ǘ┮讶〉貌煽笕ǖ目笊狡笠�,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相助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换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换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

  前款划定的具体步伐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划定 。

  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

  第七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计划、合理结构、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目标 。

  第八条 国家勉励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水平 。

  第九条 在勘查、开发、� ;た蟛试春徒锌蒲Ъ际跹芯康确矫娼峁灾牡ノ缓透鋈�,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第十条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外地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凭据执法划定和国家的统一计划,对可以由外地方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

  第十一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分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治理事情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分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分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治理事情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分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治理事情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分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分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治理事情 。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的挂号和开采的审批 

  第十二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挂号治理制度 �?蟛试纯辈楣液攀虑�,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分卖力 ;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挂号事情,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分卖力 �?蟛试纯辈榍楣液胖卫聿椒ビ晒裨褐贫� 。

  第十三条 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卖力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划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 �?碧奖ǜ嫖淳�,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 。

  第十四条 矿产资源勘查结果档案资料和种种矿产储量的统计资料,实行统一的治理制度,凭据国务院划定汇交或者填报 。

  第十五条 设立矿山企业,必须切合国家划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执法和国家有关划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规模、矿山设计或者开采计划、生产技术条件、宁静步伐和情况� ;げ椒サ冉猩蟛� ;审查及格的,方予批准 。

  第十六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分审批,并宣布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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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分审批,并宣布采矿许可证 。

  开采第一款、第二款划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分审批和宣布采矿许可证 。

  开采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划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治理步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 。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的划定审批和宣布采矿许可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分汇总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分备案 。

  矿产储量规模的大型、中型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划定 。

  第十七条 国家对国家计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划定实行� ;ば钥傻奶囟ǹ笾�,实行有计划的开采 ;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分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 。

  第十八条 国家计划矿区的规模、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规模、矿山企业矿区的规模依法划定后,由划定矿区规模的主管机关通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予以通告 。

  矿山企业变换矿区规模,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宣布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接纳步伐,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规模内的正常秩序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规模内采矿 。

  第二十条 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分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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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宁静隐患、土地复垦利用、情况� ;さ淖柿�,并凭据国家划定报请审查批准 。

  第二十二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时,发明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稀有地质现象以及文化奇迹,应当加以� ;げ⑹凳北ǜ嬗泄夭糠� 。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二十三条 区域地质视察凭据国家统一计划进行 。区域地质视察的报告和图件凭据国家划定验收,提供有关部分使用 。

  第二十四条 矿产资源普查在完成主要矿种普查任务的同时,应当对事情区内包括共生或者伴生矿产的成矿地质条件和矿床工业远景作出开端综合评价 。

  第二十五条 矿床勘探必须对矿区内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进行综合评价,并盘算其储量 。未作综合评价的勘探报告不予批准 。可是,国务院计划部分另有划定的矿床勘探项目除外 。

  第二十六条 普查、勘探易损坏的特种非金属矿产、流体矿产、易燃易爆易溶矿产和含有放射性元素的矿产,必须接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分划定的普查、勘探要领,并有须要的技术装备和宁静步伐 。

  第二十七条 矿产资源勘查的原始地质编录和图件,岩矿心、测试样品和其他实物标本资料,种种勘查标记,应当凭据有关划定� ;ず蜕� 。

  第二十八条 矿床勘探报告及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凭据国务院划定实行有偿使用 。

第四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二十九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接纳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要领和选矿工艺 �?笊狡笠档目苫夭陕省⒉煽笃痘屎脱】蠼幽陕视Φ钡执锷杓埔� 。

  第三十条 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统一计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避免浪费 ;对暂时不可综合开采或者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还不可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接纳有效的� ;げ椒�,避免损失破坏 。

  第三十一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宁静卫生划定,具备包管宁静生产的须要条件 。

  第三十二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情况� ;さ闹捶ɑ�,避免污染情况 。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 。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接纳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步伐 。

  开采矿产资源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卖力赔偿,并接纳须要的调解步伐 。

  第三十三条 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种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分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漫衍和开采情况 。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分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划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任何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购 ;开采者不得向非指定单位销售 。

第五章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帮助、合理计划、正确引导、增强治理的目标,勉励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家指定规模内的矿产资源,允许个人采挖零星疏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质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 。

  矿产储量规模适宜由矿山企业开采的矿产资源、国家划定实行� ;ば钥傻奶囟ǹ笾趾凸一ń垢鋈丝傻钠渌蟛试�,个人不得开采 。

  国家指导、资助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不绝提高技术水平、资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 。

  地质矿产主管部分、地质事情单位和国有矿山企业应当凭据积极支持、有偿互惠的原则向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提供地质资料和技术效劳 。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分批准开办的矿山企业矿区规模内已有的集体矿山企业,应当关闭或者到指定的其他所在开采,由矿山建设单位给予合理的赔偿,并妥善安顿群众生活 ;也可以凭据该矿山企业的统筹安排,实行联合经营 。

  第三十七条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应当提高技术水平,提高矿产资源接纳率 。禁止乱挖滥采,破坏矿产资源 。

  集体矿山企业必须测绘井上、井下工程比照图 。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导、资助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进行技术革新,改善经营治理,增强宁静生产 。

第六章 执法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则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计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规模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划定实行� ;ば钥傻奶囟ǹ笾值�,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拒不绝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划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规模内采矿的,依照前款划定处分 。

  第四十条 逾越批准的矿区规模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规模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拒不退回本矿区规模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划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一条 偷窃、抢夺矿山企业和勘查单位的矿产品和其他财物的,破坏采矿、勘查设施的,扰乱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事情秩序的,划分依照刑法有关划定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显著轻微的,依照治安治理处分法有关划定予以处分 。

  第四十二条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 。

  违反本法第六条的划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则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划定,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则定,接纳破坏性的开采要领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 ;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划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五条 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划定的行政处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卖力地质矿产治理事情的部分凭据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分划定的权限决定 。第四十三条划定的行政处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治理部分决定 。第四十四条划定的行政处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分决定 。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处分的,须由原发证机关决定 。

  依照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划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而不给予行政处分的,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分有权责令纠正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分 。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平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分决定的,由作来由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四十七条 卖力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治理事情的国家事情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事情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规则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宣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组成犯法的,给予行政处分 。违法宣布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分有权予以取消 。

  第四十八条 以暴力、威胁要领阻碍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治理事情的国家事情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有关划定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阻碍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治理事情的国家事情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要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治理处分法的划定处分 。

  第四十九条 矿山企业之间的矿区规模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可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凭据依法审定的矿区规模处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规模的争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可的,由国务院处理 。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执法、行政规则另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

  第五十一条 本法施行以前,未治理批准手续、未划定矿区规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依照本法有关划定申请补办手续 。

  第五十二条 本法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制定 。

  第五十三条 本法自1986年10月1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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