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坚持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1-06-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ず秃侠砝盟磷试�,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情况,生长生产,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水土坚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运动造成水土流失所接纳的预防和治理步伐。
第三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に磷试础⒎乐嗡亮魇У囊逦�,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
第四条 国家对水土坚持事情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计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增强治理,注重效益的目标。
第五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坚持事情列为重要职责,接纳步伐做好水土流失防治事情。
第六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分主管全国的水土坚持事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主管本辖区的水土坚持事情。
第七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在视察评价水土资源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分体例水土坚持计划。水土坚持计划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土坚持计划,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备案。水土坚持计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坚持计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计划,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的具体情况,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进行重点防治。
第八条 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运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纳步伐�;に磷试�,并卖力治理因生产建设运动造成的水土流失。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强水土坚持的宣布道育事情,普及水土坚持科学知识。
第十条 国家勉励开展水土坚持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水土坚持科学技术水平,推广水土坚持的先进技术,有计划地培养水土坚持的科学技术人才。
第十一条 在防治水土流失事情中结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预 防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植树造林,勉励种草,扩大森林笼罩面积,增加植被。
第十三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凭据外地情况,组织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国营农、林、牧场,种植薪炭林和饲草、绿肥植物,有计划地进行封山育林育草、轮封轮牧、防风固沙,�;ぶ脖�。禁止毁林开荒、烧山开荒和在陡坡地、干旱地区铲草皮、挖树兜。
第十四条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凭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划定小于二十五度的禁止开垦坡度。
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的具体规模由外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通告。
本法施行前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在建设基本农田的基础上,凭据实际情况,逐步退耕,植树种草,恢复植被,或者修建梯田。
第十五条 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批准;开垦国有荒坡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批准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治理土地开垦手续。
第十六条 采伐林木必须因地制宜地接纳合理采伐方法,严格控制皆伐,对采伐区和集材道接纳避免水土流失的步伐,并在采伐后实时完成更新造林任务。对水源修养林、水土坚持林、防风固沙林等防护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计划中必须有凭据前款划定制定的采伐区水土坚持步伐。采伐计划经林业行政主管部分批准后,采伐水土坚持步伐由水行政主管部分和林业行政主管部分监督实施。
第十七条 在五度以上坡地上整地造林,抚育幼林,垦复油茶、油桐等经济林木,必须接纳水土坚持步伐,避免水土流失。
第十八条 修建铁路、公路和水工程,应当尽量减少破坏植被;放弃的沙、石、土必须运至划定的专门存放地堆放,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在铁路、公路两侧地界以内的山坡地,必须修建护坡或者接纳其他土地整治步伐;工程竣工后,取土场、开挖面和放弃的砂、石、土存放地的裸露土地,必须植树种草,避免水土流失。
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排弃的剥离表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必须堆放在划定的专门存放地,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因采矿和建设使植被受到破坏的,必须接纳步伐恢复表土层和植被,避免水土流失。
第十九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在建设项目情况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分同意的水土坚持计划。水土坚持计划应当凭据本法第十八条的划定制定。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依照矿产资源法的划定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同意的水土坚持计划,方可申请治理采矿批准手续。
建设项目中的水土坚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坚持设施,并有水行政主管部分加入。
第二十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接纳步伐,增强对采矿、取土、挖砂、采石等生产运动的治理,避免水土流失。
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禁止取土、挖砂、采石。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规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通告。
第三章 治 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凭据水土坚持计划,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分和单位有计划地对水土流失进行治理。
第二十二条 在水力侵蚀地区,应当以天然沟壑及其两侧山坡地形成的小流域为单位,实行全面计划,综合治理,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
在风力侵蚀地区,应当接纳开发水源、引水拉沙、植树种草、设置人工沙障和网格林带等步伐,建立防风固沙防护体系,控制风沙危害。
第二十三条 国家勉励水土流失地区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水土流失进行治理,并在资金、能源、粮食、税收等方面实行帮助政策,具体步伐由国务院划定。
第二十四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计划地对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耕地进行治理,凭据差别情况,接纳整治排水系统、修建梯田、蓄水保土耕作等水土坚持步伐。
第二十五条 水土流失地区的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给个人使用的,应当将治理水土流失的责任列入承包条约。
第二十六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可以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个人或者联户承包水土流失的治理。
对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水土流失的治理实行承包的,应当凭据谁承包治理谁受益的原则,签订水土坚持承包治理条约。
承包治理所种植的林木及其果实,归承包者所有,因承包治理而新增加的土地、由承包者使用。
国家�;こ邪卫硖踉嫉笔氯说恼比ㄒ�。在承包治理条约有效期内,承包人死亡时,继续人可以依照承包治理条约的约定继续承包。
第二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历程中必须接纳水土坚持步伐,对造成的水土流失卖力治理。本单位无力治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分治理,治理用度由造成水土流失的企业事业单位担负。
建设历程中爆发的水土流失防治用度,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生产历程中爆发的水土流失防治用度,从生产用度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 在水土流失地区建设的水土坚持设施和种植的林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分检检验收。
对水土坚持设施、试验园地、种植的林草和其他治理结果,应当增强治理和�;�。
第四章 监 督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分建立水土坚持监测网络,对全国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并予以通告。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的水土坚持监督人员,有权对本辖区的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报告情况,提供须要的事情条件。
第三十一条 地区之间爆发的水土流失防治的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可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第五章 执法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划定,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责令停止开垦、接纳调解步伐,可以处以�?�。
第三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批准,擅自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责令停止开垦、接纳调解步伐,可以处以�?�。
第三十四条 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的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规模内取土、挖砂或者采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责令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接纳调解步伐,处以�?�。
第三十五条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接纳水土坚持步伐,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分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限期纠正、接纳调解步伐,处以�?�。
第三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历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可以凭据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处以�?�,或者责令停业治理;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钣上丶度嗣裾姓鞴懿糠直ㄇ胂丶度嗣裾龆�。责令停业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中央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直接统领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停业治理,须报请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个体采矿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凭据前两款的划定处分。
第三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要领阻碍水土坚持监督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水土坚持监督人员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要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治理处分条例的划定处分。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平的,可以在接随处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来由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随处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平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分决定的,作来由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凭据当事人的请求,由水行政主管部分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实时接纳合理步伐,仍然不可制止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免予担卖力任。
第四十条 水土坚持监督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公共工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凭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凭据本法和外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步伐。
第四十二条 本法自宣布之日起施行。1982年6月30日国务院宣布的《水土坚持事情条例》同时废止。
附:执法有关条文
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五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要领阻碍国家事情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或者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爆发执法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治安治理处分条例有关条款
第十九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敷刑事处分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罨蛘呔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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